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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鲁农广校字〔2007〕10号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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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广校字〔2007〕10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分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06〕7号)精神,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扩大农民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规范管理兼职教师队伍,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制定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广校要高度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把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发挥兼职教师作用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 二、要根据《办法》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大兼职教师管理力度。将既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又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农村能人和能工巧匠等聘为兼职教师,扩大农民教育培训教师队伍。要发挥兼职教师作用,维护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三、各级分校从新聘兼职教师中聘用辅导教师,仍然按照《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辅导教师聘用制度》执行。 四、各市分校要及时总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并于5月21日以前将本地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省校体系建设指导办公室。 联系人:姜家献 于 晓 电话:0531—82355109 传真:0531—88938146 电子信箱:jjx426@126.com 附件: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抄报:中央农广校校教务处、体系处、省农业厅庄文忠副厅长、张成林总农艺师
附件: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扩大农民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科学管理教师队伍,发挥教师的能动作用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指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聘请,兼业承担农民教育培训课程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 一、兼职教师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热爱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2、对农民怀有深厚感情,在教学培训过程中能与学员和谐相处,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能做到教书育人。 3、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三农”情况,熟悉农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或非农产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指导能力较强。 二、兼职教师主要职责 1、传播文化知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参与开展成人文化教育、职业教育等,使广大农民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学历水平。开展伦理道德、科学知识教育,反对封建迷信,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 2、传授科学技术。利用各种形式为农民讲授知识、传授技术,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向农民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3、宣传政策法规。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经营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三、兼职教师享有的权利 1、参加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举办的业务学习或专题讲座,提高业务水平。 2、参加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了解农民教育培训业务工作。 3、参加农民教育培训文字教材编写、声像节目录制和进村入户培训、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4、获得一定的教学报酬。 5、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四、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1、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农村能人和能工巧匠可不受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2、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或生产技术指导经验。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积极探索适合农业职业教育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5、能够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学员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6、具有胜任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身体素质。 五、兼职教师聘任、考核与解聘 1、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聘任单位,根据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选聘教育、培训、科研、推广和行政、企业、民间组织等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中的能工巧匠、田秀才、土专家等为学校兼职教师。 2、兼职教师填写《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兼职教师登记表》,由聘任单位颁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聘书》。 3、兼职教师的聘期可根据培训工作或项目周期确定,也可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与兼职教师共同商定,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则自然解聘。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可以解聘。 4、兼职教师的考核由所聘任的学校负责。 5、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每年对聘任和解聘的兼职教师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逐级上报备案。省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汇总全省兼职教师聘任数量,每年12月底以前报送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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